請按照內政部公布之實施區域計劃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頒布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辦理,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其耕地面積百分之十,最大面積不得超過三百三十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高度不得超過三樓及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需具備的文件如下:
一、現耕農身分證明
二、無自用農舍證明
三、地籍圖謄本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基地位置圖
六、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的農舍配置圖
七、比例尺不得小於百分之一的農舍平面立面、剖面圖。
採用政府制定的標準圖者免附農舍的平面、立面、剖面圖,原有農舍拆除改建、增建、重建者免附無自用農舍證明。